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工作,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99年出版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于2003年 6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熟悉招标文件,减少印刷和出版差错,各招标单位不得翻印招标文件范本。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并补充有关技术规范内容,与范本共同使用。

  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外资贷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注意收集范本使用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