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你公司在申购新股等问题上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利用个人股票帐户,违规申购新股获取非法利润。
  你公司自1997年1月10日开始申购新股,最多时使用了750个个人股票帐户,动用资金24,280万元。截至同年6月22日,网上申购共44次,盈利3,508万元。
  1997年5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发出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通知后,你公司下属证券部继续利用个人股票帐户进行网上新股申购,共计申购17次,最多时动用资金16,562万元,实现盈利378万元,还替你公司金融部进行网上申购新股盈利230万元,另有4种股票共计50.8万股尚未卖出。
  你公司及下属证券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三部委通知中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纠正”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2.用职工名义进行自营交易及一些职工违规买卖股票。
  (1)你公司将总经理张长久、副总经理赵耀民和证券部副经理高玉章的个人帐户,用于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这一行为亦构成《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述“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
  (2)你公司副总经理杜庆平在1996年7月以前有少量交易,最高资金余额47,595.99元;职工赵晶在1996年6月前有少量交易,最高资金余额16,259.14元;职工王亚丽1996年12月以前有少量交易,最高资金余额7,000.54元,这些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和《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
  1.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处分,没收1997年6月22日以后在网上申购新股的盈利608万元,并罚款35万元;对你公司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杜庆平和证券部经理曹耀忠给予警告处分;责令你公司将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股票在两个月内由上海、深圳交易所监督全部卖出,如有盈利,予以没收。
  2.鉴于你公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金额小,性质轻微,而且早已纠正,责令你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如果你公司及杜庆平、曹耀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