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和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集体提留、统筹费”;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的“或者不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集体提留和统筹费”。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