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资局、广东省证监会、广东省体改委:
粤国资评[1996]127号《关于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上报审核材料中土地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司在进行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时,委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的评估,如果符合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资产评估报告即为有效的申报材料。
1996年12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东省国资局、证监会、体改委《关于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上报审核材料中土地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6-12-10施行日期:1996-12-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证办发字[199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2-10
施行日期 1996-12-1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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