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到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10天提出采访申请。到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直接向国务院台办授权的上述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台办)申请;
  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采访项目,向国务院台办申请。
  申请者应提交由所在新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委派证明、记者简历和具体采访计划(包括采访项目、对象、地点、停留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凭批准函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登记,申请领取《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获审批权的省、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当地省、市台办登记,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需提前向中国记协申请办理登记,然后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市台办领取《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省、市采访,参照上述规定,到首先抵达的省、市台办领取《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每次进行采访活动均应主动出示《采访证》。

 第六条 台湾记者采访,由各省、市台办或中国记协负责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将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台湾记者因特殊理由需延长采访时间,须事先向有关省、市台办或中国记协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延期采访的时间、地点、内容和采访对象,获准办理延期采访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八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设备器材入境,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保函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由有关部门照章处理。

 第九条 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遥言,或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道。

 第十条 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