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法字〔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布日期:2001-07-09施行日期:2001-07-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7-09
施行日期 2001-07-09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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