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7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违法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中介合同,骗取中介费以及所谓的“立项费、培训费、技术转让费”等费用的,可直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8号令进行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人同时又是经纪人,实施利用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8号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如确需作出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则应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
附件:京工商文字(1996)78号(略)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中介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能否引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6号令的答复
公布日期:1996-06-04施行日期:1996-06-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6]第1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6-04
施行日期 1996-06-04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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