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各地开展的“两基”督导评估和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两基”工作的实施。为在1996年进一步做好这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两基”督导评估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召开的“三个片会”精神,坚持积极进取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处理实施进度与阶段性要求的关系。要通过督导评估,引导各地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推动政府行为到位,积极创造条件,分地区、有步骤地实现“两基”目标。在要求上,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即在普及程度、教师条件和办学基本条件方面,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其他方面则应视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不要脱离现阶段的可能,再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为此,对现阶段“两基”评估验收有关项目要求再做如下补充:
  1.初中阶段入学率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附说明的办法计算,不能以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代替初中阶段入学率。初中教育阶段适龄少年仍在小学学习的,从1996年起不得再从学龄人口总数中除去,亦不得计入初中在校生数。17周岁人口初中教育完成率必须达到省级规定要求。其中,通过非正规教育完成初中教育学业的,必须符合省级有关规定要求。
  2.从1996年起,初中在职专任教师中取得合格学历或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人数(包括在1986年底前教龄满20年并评聘了教师职务的在内),不得低于总数的80%。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的学历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在办学条件方面,小学、初中校舍要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学生都有课桌凳。其他条件应根据省级的规定,因地区实际和学校类型,区别要求,具体掌握,力求先满足教学的基本需要,然后逐步充实,提高。
  4.在按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考察教育经费政策落实情况时,应注意考察教师工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是否做到逐年增长;城乡教育费附加能否足额征收,使用是否合理;以及依法规范教育集资和贯彻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精神的情况。
  5.如接受检查评估的县(市、区)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已经省级检查评估达到要求的,在“两基”评估验收时,应对扫盲成果的巩固与提高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两基”督导工作中,各地应根据有愈来愈多的县(市、区)达到现阶段“普九”和扫盲要求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这类地区工作的指导。在今年,应有计划地对经评估验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同时还应根据实际,对这类县(市、区)的普及教育程度、教育经费保障、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与效益以及扫盲工作等提出新的要求。应该明确,实现“两基”与促进“两全”是有机的整体,当前要特别重视引导地方和学校建立落实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使其实施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根据《暂行办法》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教委决定从1996年开始公布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评估验收的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名单。
  1.国家教委计划公布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仅限于按省级规划在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不含计划在2000年前“普九”而分阶段评估验收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
  2.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根据《暂行办法》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评估验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基本要求应按以下精神掌握:(1)小学布局合理,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就学需要。普及程度按《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执行。(2)小学教师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含取得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以及1986年底前任教满20年并评聘了教师职务)的比例在90%左右。个别教育基础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农村举办的初级小学的教师学历合格率还可再适度灵活掌握。(3)小学办学条件应按《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的要求和本文第一题第3款的精神掌握。农村举办的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按《暂行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执行。(4)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85%以上。
  4.有关省、自治区对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的评估验收,要注意同《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进行的评估工作相衔接。对此情况,省、自治区可按《暂行办法》和《试行办法》要求对有关县(市、区)进行复查。经复查,达到本文上款所定各项要求的,即可报送国家教委审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两基”督导评估工作中,应十分重视指导县级的自查自评工作。要会同地、市,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制订办法提出要求,并深入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切实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五、国家教委于今年下半年将对各省、自治区本年度评估验收的“普九”、扫盲县(市、区)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数量原则为今年评估验收县(市、区)数的10%,如某省评估验收的县不足10个,最少亦抽查1个县。对所辖各县(市、区)今年均实现“两基”的省,抽查的比例还要大一些。具体抽查时间,与《教育法》执法检查统筹安排。

 六、对基础教育的“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简称“五查”),是贯彻全教会议精神,加强依法治教,落实“两基”重中之重地位的重要措施,必须善始善终。工作中,要抓住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各项教育投入政策落实和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这两个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务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五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要同《教育法》执法检查和“两基”督导检查统筹安排,结合进行,防止因检查活动头绪过多,给县级政府增加过重的工作负担,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今年要就《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向国务院提交报告,“五查”总结报告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厅)会同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联合撰写,分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五查”工作概述,自查结果和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五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整理专题材料随时报送。

 七、在“两基”督导评估和“五查”工作中,督导部门和督导人员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绝对不要搞形式主义、一刀切,严防虚假,走过场。要廉洁自律,做到一不接受迎送,二不吃请,三不受礼,四不扰民,做勤政廉洁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