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6-02-09施行日期:1996-02-0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2-09
施行日期 1996-02-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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