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接通知后,立即告知所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专门法院按本通知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