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接通知后,立即告知所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专门法院按本通知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5-12-21施行日期:1995-12-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1995]20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12-21
施行日期 1995-12-2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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