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两行领导批准,现印发你行,作为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管理的统一操作规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开发银行技改局和建设银行委代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开发银行为委托行,建设银行为代理行。为加强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管理,使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的建设做到投资省、效益好,开发银行与建设银行共同商议,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建设银行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管理的统一操作规程。
  技改项目管理分重点项目管理和一般项目管理。亿元以上投资项目作为重点技改项目管理,亿元以下投资项目作为一般技改项目管理。

           第一章 代理项目前期管理



 第一条 按照委托行要求,代理行协助委托行进行项目评估。

           第二章 代理项目建设期管理



 第二条 代理行参加贷款项目的总概算核定、修正、调整工作。在初步设计编审过程中,积极参与,严格把关,协助委托行做好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审查工作。若初步设计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出入较大,或改造方案有重大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委托行,并协助委托行重新评估。总概算确定后,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条 代理行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以工程合同、施工图纸、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性调价文件为依据,对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进行审查控制。重点技改项目预结算审查结果报委托行备案。送审的工程预结算的审查面、审查定案率为100%,准确率达到95%以上。坚持非标设备审查制度,对大型非标设备制造询价或招标,借款单位必须事先通知代理经办行参加。审查后的预结算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四条 代理行负责审查工程成本。按照初步设计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认真审查建设成本,审查主要内容:建安工程成本是否真实,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各类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开支规定等,实事求是确定项目建设成本,努力节约建设资金。

 第五条 代理行协助委托行督促检查各方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情况,协助主管部门与借款单位,借款单位同设计、施工单位之间,建立起责仅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层层包干。特别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和设计概算的控制下,协助借款单位合理确定分项包干指标和标价,并监督各方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 代理行参加贷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对招标项目的标底进行审查,参加评标定标,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促使招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对重点技改项目招投标的情况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托地反映。凡是委托行规定必须招标的贷款项目,其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须经委托行或委托行委托有关代理行确认。

 第七条 代理行协助落实投资计划。根据委托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有权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落实工作,重点技改项目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在四月末进行,重点落实各项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有无缺口,建设项目施工力量、物资供应,三大材、设备订货及交货期等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预测全年投资完成情况;第二次在九月份,重点分析预测全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为调整全年投资计划信贷计划提供依据。并提出下年度计划安排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委托行专题报告。一般技改项目也要开展投资落实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委托行专题报告反映。

 第八条 代理行协助委托行管理自有资金。每年初,依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与借款单位共同落实制定自筹资金到位计划,督促借款单位依此执行。并将借款单位财务计划和落实的自筹资金到位计划抄报委托行。代理行要设项目自筹资金专户,要求借款单位存入,加强管理,若借款单位自筹资金不能与贷款同比例到位时,要向借款单位提出建议,资金限期到位。借款单位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代理行要向委托行反映并督促企业提出补充资金的建议和意见,按委托行意见执行贷款资金是否同步到位的决定。

 第九条 代理行负责搞好资金拨付工作。
  1、设立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代理行按照开发银行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的要求,设立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以便委托行的资金划付,保证资金汇路畅通。
  2、资金划拨。收到委托行委托贷款基金后,代理行根据委托行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全额转存手续并开始计息,并同时以资金到位通知单的形式(附式一)及时通知委托行。
  3、项目代理行按照单项工程划分,设立贷款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概算投资、预结算审定价、拨款记录、施工进度、分年投资完成情况、贷款本息回收情况等。
  4、资金拨付要坚持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概算拨付借款单位开支的各项费用;按概算确定的设备和订货合同拨付设备款;按照工程耗用材料和储备情况拨付材料款。对不按计划及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和挪用贷款的要予以制止,同时报委托行。

 第十条 施工现场管理。代理行参加有关施工现场调度会议和现场办公会等有关项目建设管理会议。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施工进度,施工高峰时要实行现场办公,及时了解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委托行汇报。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代理行积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办理财产交付,清理债权债务和结余物资,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同时将有关问题报委托行。

 第十二条 提供有关贷款服务。当委托行贷款资金供应与实际工程进度出现时间差时,代理行应尽力给予临时性贷款支持。同时对委托行贷款项目所需储备贷款,代理行要在自身信贷计划盘子内综合平衡、统筹考虑。

            第三章 贷款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时间,代理行及时帮助借款单位安排还款计划,落实贷款本息还款来源。委托行在每笔贷款本金到期前三个月向借款单位发现催收单,并抄送代理行,代理行根据委托行下达的贷款回收计划及借款合同协助回收。

 第十四条 在还款期间,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协助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促进借款单位尽早实现经营效益。若借款单位出现还款困难时,代理行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向委托行反映。

 第十五条 代理行收到借款单位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有效工作日的次日)上划委托行在代理行总行的存款帐户上。若借款单位有能力而拖延还款,代理行有权从借款单位资金帐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还款资金不足时,代理行监督借款单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固定资产贷款的比例同步回收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需向委托行提出展期申请的,要将文件抄送代理行一份。代理经办行应结合借款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分析,并将意见书面报告委托行。

 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行的要求,在项目竣工投产一年后进行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成功与否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评估内容有:项目概况;投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贷款管理及回收情况;项目效益情况;项目投资效果总评价等。并将评估报告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三个月内报委托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委托行职责:
  1.对代理行的工作情况,委托行有权按照本办法对代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合同副本及有关附件资料。
  3.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将贷款资金逐笔及时拨入代理经办行。
  4.督促企业将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存入代理行。
  5.及时回复代理行请示和反映的各种问题。
  6.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有关项目管理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代理行职责:
  1.总行及省级分行负责协调内部各级行的关系,解决投资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代理经办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储备贷款、临时性贷款以及项目投产后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等工作,督促经办行落实代理工作,保证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2.代理行要健全内部组织管理体系,配备必需的投资管理、工程评价及财会人员,使委托行代理业务落到实处。代理经办行要指定专人经办代理业务,负责与开发银行技改局联系。重点技改项目代理经办行要明确一位行领导,专门负责代理业务。
  3.代理经办行要建立健全项目经济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及时搜集整理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数据。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全部贷款还清为止,有关资料整理后,根据需要移交委托行。
  4.代理经办行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有关报告报表。
  (1)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丧失还款能力或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合并、分立等中途变更法人,或出现其他可能危及委托行贷款安全的情况,代理经办行应主动及时的掌握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委托行。
  (2)项目建设期内每月终了后十日内报送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月报表(附式二)。
  (3)贷款期间每季结息日后三日(有效工作日)内报送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本息回收季报(附式三)。
  (4)建立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制度,重点技改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每年四次,分别于每季末次月2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行,主要内容有:投资完成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形式进度;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储备资金占用情况;结余资金占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一般技改项目每年两次,上半年7月20日以前,下半年于次年元月底以前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具体项目在执行本办法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
               资金到位通知单

国家开发银行:
  我行于  月  日收到你行汇拨的          单位技改贷款  万元(累计     万元),并于    月    日全额转入该单位存款帐户。

  特此报告


                      经办行: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式二: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项目月报表

借款单位:         年    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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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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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初开行技改贷款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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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总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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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行技改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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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                     │        │
├─────────────────────────┼────────┤
│3、自筹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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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投资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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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行技改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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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                     │        │
├─────────────────────────┼────────┤
│3、自筹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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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累计资金到位                 │        │
├─────────────────────────┼────────┤
│1、开行技改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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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                     │        │
├─────────────────────────┼────────┤
│3、自筹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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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计资金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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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行技改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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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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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筹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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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累计完成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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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末开行技改贷款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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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计下月需支用资金              │        │
├─────────────────────────┼────────┤
│其中:开行技改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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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表人:      电话:         制表时间:
  编报单位(盖章):

附式三: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本息回收季报

借款单位:             年  季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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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初贷款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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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止累计发放贷款             │        │
├─────────────────────────┼────────┤
│其中:本季发放贷款                │        │
├─────────────────────────┼────────┤
│三、报告期止贷款本金               │        │
├─────────────────────────┼────────┤
│1、应收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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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时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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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收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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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时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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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划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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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划时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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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止贷款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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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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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收金额                   │        │
├─────────────────────────┼────────┤
│实收时间(月/日)                │        │
├─────────────────────────┼────────┤
│3、上划金额                   │        │
├─────────────────────────┼────────┤
│上划时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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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止贷款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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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表人:        电话:        制表时间:
  编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