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市属各高等学校人事处、毕分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共有北京生源本、专科毕业生4.5万余人,总数比2002年增加了8340人,增幅为22.6%,毕业生就业压力将会增大。为切实做好北京市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北京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减少就业压力。

  二、市属高校和与北京市实行共建的院校及京外院校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面向北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远郊区县、到高新技术企业就业。

  三、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地区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通知》(京教学[2001]19号)规定办理;委托和定向培养毕业生按协议和合同就业;北京生源到外省市协作培养的毕业生,按市属高校毕业生对待。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四、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京外院校毕业生应一律派至北京市人事局,京内院校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转至北京市人事局或征得区县人事局同意后转至生源所在区县人事局。未就业毕业生应在市人事局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五、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发挥毕业生就业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充分运用现代化网络手段,开展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查询,加快与用人单位和高校之间的网络体系建设,做到资源共享。逐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学历,大型与小型结合,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结合等多种形式的招聘会。进一步健全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信息库,随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六、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应届毕业生需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对于市级国家机关从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工作人员,仍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1999年从高等学校选调优秀应届毕业生工作的意见》办理。

  七、鼓励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部省区工作。凡北京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工作,户口可留在北京,并建立《北京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西部工作满三年可随时申请调回北京,回京后凭就业联系卡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推荐工作。

  八、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推荐的材料要真实、准确、有效。为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请各市属及共建高校在2003年6月中旬将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报市人事局。

  九、各区县人事局、各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吸纳毕业生,做好人才储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单位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日常管理,重视对毕业生的使用与培养,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十、各级人事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推荐、录用毕业生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弄虚作假或牟取私利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该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资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的改革,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北京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确保北京地区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