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指‘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的函”(桂卫政〔2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
公布日期:2000-04-13施行日期:2000-04-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4-13
施行日期 2000-04-1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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