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及时、准确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0年1月1日起组织编报。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3〕46号)及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通知》(劳社险局函〔1999〕28号)同时废止。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编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略)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