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商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函》(法交〔1999〕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应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核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未经批准,则不能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则不能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二、设立水路运输企业,须经水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建。获得批准筹建的,由水运主管部门颁布《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筹建企业根据批准筹建文件的内容,按照《水路运输企业临时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运输区域或航线,购置或建造成之相适应的船舶,申请办理相应的船舶技术证书、国籍证书,配备相应资格的船员等事宜。筹建完毕,符合开业条件的,由水运主管部门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筹建期间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得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复函。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解释的函
公布日期:1999-12-27施行日期:1999-12-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函水[1999]286号文印发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2-27
施行日期 1999-12-27
发布部门 交通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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