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5-05-29施行日期:1995-05-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5]36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5-29
施行日期 1995-05-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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