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击包括合同欺诈在内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去年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强化合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打击合同欺诈的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把合同监管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切入口来抓。目前,合同欺诈十分严重,有的以合同欺诈为业,动辄诈骗上百人、上千人的财物。有不少企业被骗后被迫停产或半停产,致使下岗职工增多;有不少下岗职工在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上当受骗,生活陷入困境;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还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市场监管,整顿交易秩序,以实际行动迎接《合同法》的实施,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暨工作会议的部署,各级合同监管部门应于今年12月底以前,集中力量,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一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

 一、整治的重点和目标
  这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在合同种类方面,重点打击利用承揽、买卖、技术转让、居间等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在行为主体方面,重点整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三无”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无照经营企业,特别是屡次进行合同欺诈的单位和个人;在地域方面,重点是大中城市和城镇。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的重点。
  要通过集中整治,查处一批合同欺诈案件,初步遏制合同欺诈猖獗的势头,促进市场交易秩序的好转。同时要收集一批案例,摸清当前合同欺诈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二、整治的时间与步骤
  这次合同欺诈专项整治从9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应由分管局长亲自抓、有关部门共同参加,抽调一批得力人员,配备必要的办案工具,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和整治措施,进行具体布置。要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办案技巧和打击合同欺诈的重要性,搞好宣传动员,克服畏难情绪,统一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为了全面了解当前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在合同欺诈整治工作开始后,各地要对当前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一次调查。调查的重点是书面合同的签订质量、履约率、争议发生率、争议解决情况、合同欺诈情况、其他合同违法情况、因合同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以及因合同欺诈导致企业停产的情况等。调查的范围为1998年至1999年6月的合同;被调查的企业既要有国有、集体企业,又要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形式的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特别是要对调查的重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将结果于11月20日以前报市场规范管理司。
  第三阶段,调查处理。对整治中发现的合同欺诈线索,应认真调查取证,及时处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合同欺诈行为,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合同诈骗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地应对整治工作的做法、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同时,要收集、整理一批典型案例。对各地整治合同欺诈工作情况,要分级予以通报。

 三、整治办法与措施
  1、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络。整治工作开始后,各级合同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公布合同欺诈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还可以聘请一些合同欺诈义务监督员,以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检举揭发合同欺诈。
  2、沟通信息,加强联系。在整治合同欺诈期间,各地应每十天向市场规范管理局报送一次整治合同欺诈的信息,包括做法、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大要案件或重大线索。对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和重大线索,要建立内部通报制度。
  3、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了增强打击合同欺诈的力度,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广告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关地区之间也要积极配合,搞好协查与执行。对一些跨地区的案件,有关地区应协调行动。同时,要协调好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向他们通报重要案件的情况,争取他们提前介入,并逐步完善重大案件移送制度。
  4、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揭露合同欺诈的惯用手法和危害。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及公示等方式,揭露合同欺诈的惯用手法和社会危害,大力宣传打击合同欺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一些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要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对查处中遇到困难的案件,可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5、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处理合同欺诈案件,应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可请有关专家、学者一起讨论,共同“会诊”,提高办案质量。
  6、集中整治要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巩固治理成果。在开展合同欺诈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合同鉴证、调解的作用。积极倡导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要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合同自律制度,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合同欺诈的发生。
  打击合同欺诈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加强督促检查,集中力量搞好合同欺诈专项整治。各省整治合同欺诈情况总结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