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配合进口付汇核销工作,海关总署已发文(署监〔1994〕844号)通知各级海关部门,“对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并盖验讫章后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为此,请各分局立即与当地海关联系增加报关单事宜,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地银行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凭上述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各地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与银行、海关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协商解决,共同努力做好进口付汇核销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凭进口报关单办理核销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5-03-24施行日期:1995-03-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3-24
施行日期 1995-03-2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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