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深圳西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调解问题的请示知悉。现答复如下:
一、西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采取了许多非法手段,西友公司与新大亨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这起纠纷的解决应在此前提下进行。
二、要配合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调解努力,在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让步,兼顾到各方经济利益,求得问题解决。
三、党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中央领导同志近来多次强调要制止国有资产流失。西友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巨额国有资产,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你们要高度重视这起案件,积极促成这起纠纷早日解决,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西友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意见请示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4-11-15施行日期:1994-11-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资法规函发[1994]1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11-15
施行日期 1994-11-15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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