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1994]266号《关于尼泊尔航空公司开航加德满都-上海-大阪客运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尼泊尔航空公司及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人员计征各项税收。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