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1994]266号《关于尼泊尔航空公司开航加德满都-上海-大阪客运航线的通知》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对尼泊尔航空公司及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人员计征各项税收。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泊尔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4-11-01施行日期:1994-1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5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11-01
施行日期 1994-11-01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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