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对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经过10年努力,县级调查基本结束,现在已转入地(市)、省和全国土地调查汇总工作的关键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土地调查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并建立土地动态监测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打好基础,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汇总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1984年起在全国开展了对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交通、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等各类土地面积、权属、利用现状等的实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全国几十万调查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全国需进行土地调查的2843个县级行政单位中,已有2350个完成调查,占总数的83%,有435个单位正在进行内业工作,其余58个单位正抓紧外业工作,县级土地调查今年完成。吉林省和西藏自治区土地调查工作已完成了省级汇总;山东、内蒙古、天津等省、区、市已转入省级汇总;吉林、山东、湖北、黑龙江、天津等省、市在县级调查基础上,根据每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变化已及时开展了土地变更调查。但全国土地调查、汇总工作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进度不平衡。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对调查汇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土地调查队伍不稳定,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停顿现象。
  二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地方之间的行政境界有争议,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把调查接边误认为是行政划界,使接边工作难以进行,造成双方互相交叉调查和重复计算面积。
  三是根据土地调查初步结果分析,各地实际耕地面积一般比统计数据平均大30%左右,但一些地方领导人干扰、阻挠土地管理部门如实上报调查汇总的土地面积,特别是耕地面积等数据,有的甚至瞒报、扣压不报或随意修改土地调查数据。
  四是少数边远地区,土地调查汇总经费难以落实,影响汇总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加快土地调查汇总工作,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调查汇总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调查汇总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检查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抽调有经验的技术骨干,进一步充实调查队伍,加快土地调查汇总工作。
  二、调查的土地面积等有关数据、资料,统一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如实上报、汇总。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土地调查、统计报告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改动。
  三、组织抽查土地调查资料,坚决防止和纠正在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土地调查规程,对县级调查和地(市)、省级汇总的土地面积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耕地面积的真实性。国家土地管理局将组织有关方面力量进行抽查。被抽查的地方、单位要自觉地接受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对查出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期改正。对不接受检查和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对擅自修改、授意或批准修改土地调查成果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要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如实上报调查数据和举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打击报复这些人员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将抽查的结果,于今年底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四、认真搞好土地调查中相邻行政境界接边工作。接边工作要按照土地调查汇总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于今年内完成。省际境界有争议一时又难以协调解决的,要参照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印发关于在中国百万分之一的地图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通知》(〔84〕测发字093号)中关于争议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采取权宜画法及画法原则,进行技术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发,支持土地管理部门按时完成接边工作,以确保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如期完成。
  五、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等后续工作,适时更新各类数据。各地要在县级土地调查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开展一年一度的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的现势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按《通知》的要求,认真部署,稳定土地调查队伍,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通过变更调查,首先将各年调查的数据变更到1995年全国同步的土地面积数据。同时,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与土地登记、年度统计衔接起来,形成土地动态监测和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六、认真解决经费问题,确保汇总工作顺利进行。凡土地调查汇总经费尚未落实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38号)中关于“各省、地(市)级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完成的调查成果应及时进行汇总,其成果汇总经费请地方财政解决”的规定,安排好汇总所需经费,一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地方,其汇总经费请各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协助安排。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