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为了做好证券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维护证券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即“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仲裁。”经研究特指定你会为该条规定所述的证券争议的仲裁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4-08-26施行日期:1994-08-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8-26
施行日期 1994-08-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