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
      (1998年5月7日 银发〔1998〕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海南、江苏、湖北、云南、四川、浙江、山东、辽宁省分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珠海、汕头、苏州市分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对存款准备金的收缴和管理分别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有关分工管理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各分行应开立专用账户存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不得将该账户与其他账户混用。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利息,利率水平根据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利息所得仍应存入原账户。

 三、未经总行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一律不得动用。

 四、各分行应于每年1月份向总行报告上一年末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余额和利息所得等情况。总行将对各分行对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以上,请各分行认真遵照执行,并将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