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4-06-04施行日期:1994-06-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2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6-04
施行日期 1994-06-04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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