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为健全和完善太平洋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确保太平洋信用卡业务迅速、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和表式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1994年3月21日制订)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太平洋卡分为普通卡和金卡两种。普通卡和金卡都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凡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太平洋卡发卡机构。即是经营机构,又有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太平洋卡业务的组织与宣传和市场的开拓与管理;
  (二)对太平洋卡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
  (三)太平洋卡开户、销户以及挂失、止付和授权的处理。管辖分行授权中心,负责办理辖内发卡机构的转授权和特殊情况下的代授权业务;
  (四)办理持卡人持卡购物、消费、转帐和存取现金等业务的核算和对帐;
  (五)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组织、培训、辅导和检查;
  (六)根据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制定太平洋卡在本行自动柜员机(ATM)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应用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八)负责透支款项的催收和管理;
  (九)负责保管申领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作担保时的抵押品和担保单据;
  (十)负责办理太平洋卡业务的专用机具和专用凭证的维修管理;
  (十一)每旬定期向总行传送止付名单(含紧急止付名单,下同)和接收总行下达的止付名单,并及时向所在地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送发止付名单;
  (十二)受理持卡人、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
  (十三)代理外汇卡收单业务和开办发放外汇卡业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做好业务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各项报表等。

 二、凡需开办太平洋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专用机具设备等。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和管辖分行会同检查验收,经总行复文批准并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备案,方可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分、支行的发卡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各发卡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专用机具设备和专用凭证、报表,由总行统一订购和制定。未经总行同意,各发卡机构不得擅自订购专用机具设备和印制专用凭证、报表。

 四、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专户。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发生透支后,其透支金额通过原帐户贷方红字反映。

 五、发卡机构对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所截获的止付卡和伪冒卡应给予奖励,其具体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六、个人卡申请人以个人资金或财产提供担保的,其抵押的有价单证和有价值品或经过公证的公证书,须交存发卡机构代为保管,由发卡机构出具证明书交申请人。

 七、空白卡(含测试卡)、打好的待领卡及作废卡等的领用、颁发、销毁和出入库,各发卡机构均应建立登记簿加以控制。对指定营业机构和特约单位使用的压卡机、空白的存款单、取现单、转帐单和签购单等的保管办法,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太平洋卡的凸印内容是识别卡类、清算资金、办理挂失和确定太平洋卡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和编排格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认真编排打卡。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Master Card)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5 378 3 ×  ×× × ××× ×× × ×
      ─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
         H
  第三行:6×××× ××/××
      └───┘ └───┘
        I     J
  第四行:MR.或MS. ×××
      └─────┘ └─┘
         K     L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检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L: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二)太平洋威士卡(VISA)的凸印格式和内容如下:
  格式:
  第一行:4 910 4 X ×× × ××× ×× × ×
      ─ └───┘ ─ └──┘ └────┘ ─ ─
      A   B   C   D     E   F G
  第二行:××××××
      └────┘
        H
  第三行:6×××× ××/×× ×V
      └───┘ └───┘ └┘
        I     J    K
  第四行:MR.或MS. ×××
      └─────┘ └─┘
         L     M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内容:
  A:威士卡国际组织的代码;
  B:威士卡国际组织给交通银行的代码;
  C:卡种和卡类,0为单位普通卡,1为单位金卡,2至6为个人卡,7为个人金卡,8为本行职工个人普通卡,9为本行职工个人金卡;
  D:发卡机构城市代码(附件八);
  E:持卡人帐号;
  F:主卡和附属卡代码,0至2为主卡,3至9为附属卡;
  G: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H: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
  I:发卡机构所在地分行营业部的全国联行行号(每个发卡机构只能用一个联行行号);
  J:太平洋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份;
  K:威士卡专用的凸印标志,PV为金卡,CV为普通卡;
  L:MR.(先生)或MS.(女士)的英语缩写;
  M: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
  太平洋卡背面的磁条格式和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太平洋卡的磁条,准确地进行录磁,并及时校验磁条所写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九、太平洋卡专用凭证的种类、格式、联次以及专用登记簿(表)和报表的使用方法,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制定。

     第二条 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则



 一、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凡注册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用单位卡。
  (二)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有稳定收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个人,在提供担保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领用个人卡。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请领用个人卡,应出具发卡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同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三)申领金卡的,除具备申领普通卡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信誉好、声誉高且有较强的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有具备条件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
  2.申领人将其拥有的经过公证处公证的5万元以上的财产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或交存2万元以上保证金者;
  3.对少数社会知名人士申领金卡,各发卡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行总经理批准,可免予担保。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领用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还必须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卡章程(附件三)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须知(附件四、五),同时均须在太平洋卡申请表(附式六、七)上签名、盖章,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由发卡机构办理发卡手续,方能成为持卡人。
  (五)申领个人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三种:
  1.单位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注册地点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2.个人担保。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必须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有正式户口和稳定收入,并愿为申领人代偿债务。
  3.个人资金、财产抵押担保。申领人用资金担保的,应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交存金额普通卡不低于5000元,金卡不低于2万元,存期须与太平洋卡有效期限一致。如太平洋卡有效期满,持卡人需继续使用,则该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存单交发卡机构代保管。申领人用财产作抵押的,其抵押品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且不易损坏的财产。抵押品的价值普通卡不得低于1万元,金卡不低于5万元。经过公证的抵押品单据应交发卡机构保管。
  (六)认真做好对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人(或单位)的资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是否对申领人发卡的重要依据。
  1.资信调查可以通过电话核实、公函核实、当面核实等形式。
  2.对申领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单位性质、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能力和结算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来考虑。
  3.对申领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评估,主要可以从所在单位的性质、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行为表现和担保形式等方面来考虑。
  (七)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的申领单位或申领人,发卡机构需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带好开户资金和有关证件来发卡机构办理开户和领取太平洋卡手续。单位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单位金卡的开户起点为1万元;个人普通卡的开户起点为1000元,个人金卡的开户起点为5000元。同时按规定向申领人收取太平洋卡年手续费。对以资金财产作抵押担保的申领人,其开户的处理手续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八)发卡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在太平洋卡开销户登记簿(附式十)中进行登记,摘录领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发卡时应建立太平洋卡(单位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簿(附式八、九),做好签收工作,并督促其在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签上持卡人本人姓名,以严密发卡手续。
  (九)太平洋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对第二年太平洋卡年手续费的收取,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的存款专户中扣收。发卡机构应于持卡人太平洋卡到期前一个半月向其发出换卡通知,对需要继续用卡的,应收回其旧卡,办理换领新卡手续,原帐户可继续使用。换发新卡也须收取年手续费;对不再需要继续用卡的,持卡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在收回其太平洋卡之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的具体业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受理购物或消费单据的业务处理
  1.指定营业机构(办理对公业务的办事处)收到本机构开户的特约单位送来的进帐单和汇总单(附式一)及签购单(附式四)时,应仔细审核以下内容:
  (1)签购单及其压印的内容是否属于太平洋卡的;
  (2)签购单上有无持卡人签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特约单位名称或编号;
  (3)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签购单上压印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
  (6)汇总单和签购单的内容是否一致,结计的金额是否正确;
  (7)手续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如无误,办理转帐。然后将有关单据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收到指定营业机构划来的报单及汇总单和签购单时,应认真核对汇总单上各特约单位的手续费计算是否正确,如有误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同时应认真审查签购单上以下内容:
  (1)所压印的全国联行行号是否为本行的;
  (2)签购单上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3)签购单上的有关业务印章是否齐全;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5)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等。
  无误后,由发卡机构区分本市或异地,分别不同情况办理转帐或划转手续。
  (二)办理存取现金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存取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经办人员应根据持卡人的太平洋卡卡号确定该卡的发卡机构是同城还是异地,对同城存取现金的免收结算手续费;对异地存取现金的,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交通银行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职工,凭工作证在异地存取现金可免收结算手续费。
  1.办理太平洋卡存款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存款单(附式二)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存款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存款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存款金额、结算手续费、交款金额和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并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持卡人可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太平洋卡存款。存款人须在存款单上正确填写持卡人卡号、发卡地点、姓名、有效期限、存款金额等内容,经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审查无误后,可比照上述做法办理收款及转帐手续。
  2.办理太平洋卡支取现金时,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该太平洋卡的真伪;
  (2)该太平洋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该太平洋卡是否有被打洞、剪角、毁坏、涂改的痕迹;
  (4)该太平洋卡是否有“样卡”或“VOID”字样;
  (5)核对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
  (6)检查太平洋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清晰,与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名字是否相符;
  (7)该太平洋卡的卡号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
  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取现单(附式三)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取现单当着持卡人的面撕毁,重新压印一份清晰的取现单。经办人员在压印好的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取现金额、结算手续费、总额、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和发卡机构或提定营业机构的名称或编号等内容,请持卡人当面签名,然后核对其签名是否与太平洋卡上预留签名一致,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同,检查持卡人取现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必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在索取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将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和太平洋卡留在柜内,取得授权号码后,应将该号码填入取现单有关栏目,在办妥转帐和付款手续后,将太平洋卡及持卡人身份证件等交还持卡人。
  发卡机构收到划来的报单或附件如有疑问或有缺陷时,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存款的,应先查询,后记帐;对付款的,应先记帐,后查询,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查询查复登记簿”(附式十三),查询查复书作传票附件。
  (三)办理转帐存取款的业务处理
  1.持卡人以转帐方式办理存款时,可将票据直接交给发卡机构,按票据收妥入帐的原则由发卡机构办理票据托收;如采用汇兑方式办理存款的,可将款项直接划给发卡机构。
  2.单位卡办理销户时,由发卡机构办理转帐,不能支付现金。
  (四)办理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特约单位、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在指定营业机构取现,一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为大额转帐(取现)。由于大额转帐(取现)的
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机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和严密核算手续。
  1.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有关规定
  (1)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各发卡机构必须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附式十六),同时应通过电传网络进行索权和授权。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暂以传真的方式办理索权和授权。
  (2)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授权,必须严格执行两级授权制度,由经办人员与主管人员会同授权,并做好记录。
  (3)当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时,一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应按授权金额,将该款项从持卡人存款专户转入“保证金”户,该款项同时停止计息。
  (4)各发卡机构在办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时,索权金额应为转帐(取现)的金额加上应收手续费的金额。其款项的划转必须以电划方式办理。
  (5)在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用太平洋卡往异地转汇时,应视同于汇款业务办理,其收费按异地存款手续费标准收取。当持卡人在异地发卡机构向第三行转汇时,代办行的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按异地大额转帐业务处理,其收费按大额转帐手续费标准收取。代办行与第三地的汇入行按正常的汇款业务处理。
  2.受理异地大额转帐(取现)的业务处理
  (1)代办行的发卡机构接到特约单位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的索权电话,判明该笔交易是属于异地的大额购物或取现时,应迅速填制“太平洋卡大额转帐(取现)索权单”,同时须登记“太平洋卡授权登记簿”(附式十四),通过电传网张将索权单位提供的信息,立即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在电传设备未到位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传真方式向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索权。收到授权答复后,也应进行登记,并立即转告索权单位。索权单位专夹保管。大额购物或取现的手续费收取,比照一般购物或取现的业务收费标准办理。
  (2)代办行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用卡在非特约单位购物、转帐或汇款时,经办人员应按上述做法办理索权,取得授权答复后,请持卡人填写进帐单,注意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收款单位(人)、持卡人(付款人)、转帐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楚,同时按取现业务的处理手续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如无误,办理压卡,压印完毕后检查太平洋卡上的凸字是否完整、清晰地压印在各联转帐单(附式五)上,若压印的资料模糊不清,将该转帐单当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