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计划生育信访办案的办理速度和质量,及时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的各类案件,接受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改革开放和廉政建设,促进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使信访办案工作努力做到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计生委应成立计生信访领导小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办案工具。

 第三条 办理信访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信访案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多办少转”的原则。

 第五条 在信访办案过程中,应严格执法,秉公处理。

 第六条 对疑难和重大信访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

 第七条 审结的案件,必要时应进行回访。

             第二章 立案交办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查处:
  (一)经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并要处理结果,或指定直接查办的;
  (二)控告、检举党员、干部、群众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反映某些部门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的;
  (四)对处罚不服,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因节育手术造成严重后果、且处理不当、或对鉴定结果不服表示异议的;
  (六)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侵权行为和严重行业不正之风(含假鉴定、假结扎、假证明、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以及因检举而遭到打击报复的;
  (七)反映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的;
  (八)有价值的批评、建议;
  (九)按政策规定应予解决,但有关部门或单位推、拖、顶着不办,或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变通处理的;
  (十)有可能产生国内、外政治影响的;
  (十一)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二)其它应立案调查的。

 第九条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信访部门不予立案,应积极引导来信来访群众到有关部门提出或申诉。

 第十条 信访部门接到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以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后,对其中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在两日内将其主要内容编写《信访摘报》,提出立案处理意见,报请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 经党政领导、领导机关和部门领导阅批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登记填写《交办函》,连同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材料(注意保护信访人)及领导批示件,一并转交承办机关。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机关对上级交办或本委自立的信访案件,应拟定调查方案,明确需调查的主要问题,并做到“四落实”,即承办单位落实、办案人员落实、办案时间落实、办案经费落实。

 第十三条 查案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组织准备。一般信访案件,可由信访部门派人直接查办;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由主管领导牵头,商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查办人员应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二)思想准备。查办部门的领导要向查办人员交任务、交方法、提要求,分析查办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好对策和解决办法。
  (三)材料准备。调查前,要认真审阅原案卷材料和申诉材料,熟悉案情,拟定调查提纲。
  (四)政策准备。调查前,要认真学习与案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应深入发案单位,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办案人员应亲自听取上访人和被调查人的陈述,亲自查阅有关资料,亲自参加调查,亲自做上访人与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调查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调查笔录或录音、录像等,收集好旁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有关节育并发症、后遗症的信访案件,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技术性问题时,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写出鉴定结论作为定性的依据。其它医疗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可作参考。

 第十七条 以涉及几个单位的案件:按政策规定应该处理,但有关单位长期拖、顶不办的案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和部门亲自阅批的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的信访案件由承办单位报请当地党、政领导,协调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本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对信访中提出的问题逐个依据事实,按照政策规定,准确定性,作出结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要与信访人见面并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调查清楚作出结论后,商请案件发生的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四章 结案上报



 第二十条 结案标准。凡审结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定性准确;处理符合政策并得到了落实;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承办的信访案件结案后,应写出结案报告。上级机关交办的,应逐级上报原立案机关审批,本级立案的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结案报告一般是一案一报,标题应写“关于××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一般分为标题、主送机关名称、正文、报告单位。正文中要写明上级机关交办的日期、文号、问题要点、调查情况、基本事实和结论、处理决定、信访人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案上报的形式,一般案件以信访部门的名义上报。重要案件,以及国家计生委厅(司)以上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应以委员会名义上报。上报国家计生委的结案报告要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条 结案时限。国家计生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逾期不能报结的,要向交办机关写出要求延期结案的请示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交办机关审查同意延期的,可重新确定结案时限。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未结案的要及时催办。一般案件可采取信函、电话催办;复杂、重要的案件可派人催办。对长期顶着不办的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做到限期结案。

 第二十六条 结案审查。立案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承办机关审结的案件,要进行审查,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信访人的意见。如认为有不清楚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将结案报告退还承办机关责成补充有关材料或重新复议审理,也可以直接派人协助原承办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