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电建设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而目前水电设计阶段的划分不能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是水电设计阶段的划分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协调,其次是水电招标设计无必要的工作周期。为适应招投标合同管理体制的需要,并与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协调,缩短设计周期,加快水电事业的发展,经与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协商,现对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划分调整如下:
  1.增加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在江河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及河流(或河段)水电规划选定的开发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与地区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随文颁发执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编报项目建议书。
  2.将原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统称为可行研究报告阶段,取消原初步设计阶段。
  加深原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使其达到原有初步设计编制规程的要求。并以《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为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可向国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原设计任务书)。
  坝址和开发方式的选择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对于装机容量1000MW及其以上的工程或一部分涉及面较广的重大项目,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外部条件,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间提出选坝报告,由审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讨论认定后,再全面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3.招标设计阶段。
  暂按原技术设计要求进行勘测设计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分三类:主体工程、永久设备和业主委托的其它工程的招标文件。
  4.施工详图阶段。
  配合工程进度编制施工详图。
  进行上述设计阶段调整后,各设计单位要加强内部审核把关制度,提高设计产品质量。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仍按原设计阶段划分执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可编报项目建议书;在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后,可向国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1.总则
 
 1.0.1 根据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建议书,应随文附送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为统一水电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原则、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试行)。
  1.0.2 本规定适用于编制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装机容量10万kW以下的工程可适当简化。
  1.0.3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在江河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以及电网电源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1.0.4 编制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
  2.1 概述
  2.1.1 简述工程的地理位置和所在河流(河段)的规划成果及审批意见,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目的、过程。
  2.1.2 简述工程供电区内电力系统现状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本工程在电力系统中的任务与作用、工程规模、综合利用要求及效益。
  2.1.3 简述工程的地形、地质和对外交通条件,初拟的坝址、厂址、基本坝型、枢纽布置、水库淹没、环境影响、施工进展、初估的工程投资及经济初步评价指标。并附工程特性表。
  2.2 建设必要性及工程开发任务。
  2.2.1 应调查有关地区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特点及地区经济发展需求,供电及综合利用要求,论证水电工程项目建议的必要性。
  2.2.2 调查了解电力工业现状,根据地区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荷预测、电源规划,并分析研究防洪、灌溉排涝、航运、过木、城市和工业用水、水库养殖、环境保护、旅游等综合利用部门对水电工程项目的要求,提出工程开发任务。
  2.3 水文
  2.3.1 收集有关测站的气象、水文、泥沙等观测项目的整编资料,分析资料的可靠性。
  2.3.2 进行设计依据的径流计算,提出工程场址的年径系列及径流参数。
  2.3.3 分析洪水成因、洪水系列代表性,进行频率计算,提出设计洪水成果,缺乏流量资料时用暴雨资料推算设计洪水。
  2.3.4 提出多年平均输沙成果。
  2.3.5 提出厂、坝区天然情况下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2.4 工程地质
  2.4.1 区域地质
  2.4.1.1 区域地质及稳定性应了解以下内容:
  (1)工程地区内侵入岩、喷出岩、变质岩和沉积岩的形成时代、分布范围和岩性岩相特点,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因类型和组成物质;
  (2)工程地区区域构造背景,所在大地构造部位和工程区地质构造,区域性活断层的分布,历史地震和现代地震活动情况;
  2.4.1.2 区域地质调查研究以搜集已有的最新区域地质和老区域地质图及其说明书为主,结合卫、航片解译和一定数量的路线地质调查。
  2.4.1.3 工程区地震基本烈度应按最新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确定。
  2.4.2 水库区工程地质勘察
  2.4.2.1 水库区工程地质勘察初步了解下列内容:
  (1)严重威胁水库成立的大滑坡、潜在的不稳定岸坡、泥石流、大规模浸没和坍岸的分布范围和规模以及库区淤积物的主要来源;
  (2)可溶岩地区的喀斯特发育情况,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河谷和分水岭的水文地质条件,发生水库严重渗漏的可能性;
  (3)重要矿产和古文化遗址的分布。
  2.4.2.2 对影响工程方案成立的水库渗漏、库岸稳定、浸没坍岸和淤积物来源等问题的严重性应作出初步评价。
  2.4.2.3 水库区工程地质勘察可结合区域地质调查进行,水库地质条件应反映在区域地质图上。如存在重大工程地质问题应进行专门的库区工程地质测绘。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少量勘探工程。
  2.4.3 枢纽工程区工程地质勘测
  2.4.3.1 枢纽工程区勘测应了解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地质岩性、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
  (2)两岩及河床覆盖层的厚度、组成成份和成因类型,特别应注意阶地古河道和冰川堆积物的分布;
  坝、闸、厂房建筑在第四纪沉积物上的枢纽工程区,应了解土的层次、厚度、级配和性状,特别注意软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粉细砂等的分布和地下水的状态;
  (3)枢纽工程区内的坍滑体、潜在的不稳定岩体的分布和规模;
  (4)泥石流的分布与规模;
  (5)坝区内强透水岩层和可能发生渗漏的地段,岩体透水性和隔水层的大致深度;可溶岩地区喀斯特发育情况、地下水位高程、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的分布;
  (6)岩体的工程地质特征,并重点了解岩体中主要软弱岩层和软弱夹层的存在和分布情况,大断层、缓倾断裂及第四纪断层的发育情况,风化、卸荷深度和特点;
  (7)枢层工程区附近天然建筑材料的赋存情况;
  (8)对枢纽工程区有严重影响的重大地质问题,应作出初步评价。
  2.4.3.2 枢纽工程区勘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初拟坝址的代表性勘探剖面上,根据需要布置适当的钻孔与平硐。勘探孔(硐)的数量及深度,应以揭露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为原则。引水线路区与厂区的地质勘察工作,应以地质测绘与物探为主,引水隧洞的进出口、过沟地段,引水渠道的古河道和溶洞洼地等地段,可布置少量勘探工作;
  (2)土探孔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标准贯入试验;
  (3)主要持力层或软弱夹层视需要进行少量力学性质试验或现场简易测试;
  (4)天然建筑材料普查应通过踏勘和天然露头的观察,初步鉴定岩土材料的性质和估计储量。当天然建筑材料的赋存情况对方案选择朋重大影响时,可布置少量勘探工作。
  2.5 工程规模
  2.5.1 根据下列条件,初拟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
  (1)电力系统用电需求;
  (2)水能资源利用的合理性;
  (3)具有制约性的重要淹没对象的数量、位置和控制高程;
  (4)与上游水电站的合理衔接;
  (5)地形、地质和工程技术条件;
  (6)综合利用部门对水库水位和水量的要求;
  (7)水库蓄水、排沙要求;
  2.5.2 提出供电范围,考虑水库调节性能、负荷发展及负荷特性、地区能源资源情况、系统电源构成及水电站能量指标等因素,通过初步的电力电量平衡初拟装机容量、机组机型。
  2.6 水库淹没
  2.6.1 对于有重大淹没损失或具有淹没敏感区域的水库,应提出淹没控制高程,作为拟定正常蓄水位的重要条件。
  2.6.2 淹没实物指标,应包括城镇、耕地、成片林地、牧草地、人口、房屋、有开采价值的矿产、特殊文物古迹和主要专项设施等项目。淹没实行指标一般可以收集至乡、镇级和县有关单位的统计年报、普(详)查成果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近期农业区划、现有的库区地形、地质等必要的资料为基础,进行分析、计算和统计,必要时可进行重点调查,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校核。
  2.6.3 应在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分析安置区环境容量和移民安置的去向和条件。
  2.6.4 淹没补偿投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
  2.7 环境影响
  2.7.1 调查工程影响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
  2.7.2 对工程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因素进地预测和初步评价。
  2.7.3 分析工程对环境产生的主要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工程兴建后环境总体变化趋势,从环境角度初步分析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2.8 枢纽工程
  2.8.1 工程等别和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工程等别及主要建筑物的级别、相应的洪水标准和地震设防烈度。
  2.8.2 枢纽工程场址
  根据枢纽工程场址的地形、地质、工程布置、施工和投资等条件,初拟坝址、厂址和引水系统线路。
  2.8.3 工程布置和主要建筑物形式
  根据初拟的工程场址条件和工程规模,初拟基本坝型及引水发电、泄洪、通航等主要建筑物的基本形式和必要的防沙、排沙措施。初拟工程总布置,提出工程总布置图,估算工程量。
  2.8.4 主要建筑物
  2.8.4.1 说明初拟的坝型和各主要建筑物的布置、控制高程和主要尺寸。
  2.8.4.2 分项提出初拟各建筑物及边坡、洞室围岩、基础处理等工程量。
  2.9 机电及金属结构
  2.9.1 机组机型
  根据初拟的装机规模与水头,初拟机型、单机容量及机组台数。
  2.9.2 送出工程
  初步提出电站的送电方向、出线电压、回路数和输电距离。
  2.9.3 电气主接线
  初拟电气主接线,绘制主接线简图。
  2.9.4 金属结构
  初拟水工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规模及布置
  2.10 施工
  2.10.1 施工条件
  2.10.1.1 概述对外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状况及近期拟建的交通设施、枢纽布置特点、施工场地条件、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
  2.10.1.2 施工期(包括初期蓄水)通航、过木、下游用水等要求。
  2.10.1.3 建筑材料的来源,水、电等供应条件。
  2.10.2 天然建筑材料
  天然砂砾、石料、土料等料场的分布、储量、开采条件,初拟开采运输方式。
  2.10.3 施工导流
  初拟各期导流标准、导流流量、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的形式与布置。估算相应工程量。
  2.10.4 主体工程施工
  初拟主体工程的施工方法。
  2.10.5 施工总布置规划
  初拟对外交通运输方案和场内交通干线布置,估算施工占地,初拟施工总布置规划图。
  2.10.6 施工总进度
  根据工程建筑物特点和估算的工程量初排施工总进度,提出第一台机组发电年限和总工期。估列工程所需三材和劳动力。
  2.11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设想
  2.11.1 工程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主体工程项目初步进行单价和指示分析,估算主体工程、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投资,分析其他项目与主体工程费用的比例关系,估算静态总投资和工程总投资。提出投资估算正文和必要的附件。
  2.11.2 提出建设资金来源构成的设想,并尽可能提供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有关部门的投资意向。若利用外资时,应提出利用可能性,并分析外汇平衡情况。
  2.12 经济初步评价
  2.12.1 进行初步的国民经济评价。
  2.12.2 进行初步的财务评价,可根据资金筹措设想或国家公布的电力贷款利率、还贷年限,测算上网电价等进行评价,并做必要的敏感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