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2)190号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根礼擅自修改经法院核准同意的道歉文章内容的错误做法,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3-01-08施行日期:1993-01-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1-08
施行日期 1993-01-0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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