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54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国债等有关政策,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撤销原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代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朱镕基(兼)
副主任:刘鸿儒(兼)
周道炯(常务副主任)
委 员:陈 元(人民银行副行长)
洪 虎(体改委副主任)
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副部长)
俞晓松(经贸办副主任)
冯梯云(监察部副部长)
华联奎(高法院副院长)
张思卿(高检院副检察长)
刘山在(经贸部部长助理)
刘敏学(工商局局长)
金 鑫(税务局局长)
汤丙午(国有资产局局长)
殷介炎(外汇局局长)
为了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刘鸿儒同志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2-10-12施行日期:1992-10-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54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10-12
施行日期 1992-10-1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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