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考虑本企业的履行能力和经济效益,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
  合同应该条理清晰、含义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应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八条 企业内有合同业务的部门,为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起草,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
  (四)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与综合;
  (七)负责对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组织对合同管理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并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处理合同纠纷;
  (三)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四)及时将本部门合同及有关文件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熟悉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签约资格。
  对方资信不明、不好又不能提供担保,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涉及企业几个部门的,合同的主办部门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领用、管理、使用办法。一个单位有二枚或二枚以上合同专用章的,应对合同专用章统一编号,明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记载合同从签订到终结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国家规定了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订立合同应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遇有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的范围,由企业根据合同标的数额、合同法律后果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系统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