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劳动争议仲裁处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就应终止执行。如双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也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提前通知对方的复函
公布日期:1992-03-23施行日期:1992-03-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2]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3-23
施行日期 1992-03-23
发布部门 劳动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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