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缅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推动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缅边境民间贸易(以下简称民间贸易),是指中缅边境地区我方的国营企业(公司、商号)与缅方的私人企业(商号)之间,在海关监管下,以当面易货交割或双方认可的货币支付交易方式以中缅本国产品进行的小额贸易。

第三条 民间贸易的经营企业(公司、商号)须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经批准的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公司、商号)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无海关机构的,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其报关员应接受海关培训。

第四条 民间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经由中缅边境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核准的国界孔道进出。货物进出口时,收发货人应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监管。

第六条 民间贸易不准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七条 民间贸易中凡属应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第八条 民间贸易进口缅甸产品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凡属边境地区生产自用及人民生活所需的生产资料、民族特需用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品名见附表一);
  (二)凡属边境地区人民生活需用物品(品名见附表二)进口关税减按30%计征,如表二内列名商品的法定税率低于30%时,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一律减半计征。
  (三)进口烟、酒、化妆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品名见附表三),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四)进口附表一、二、三目录所列品种以外的其他缅甸产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五)进口非缅甸本地产品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

第九条 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税。

第十条 凡属减免税进口货物,如运到云南省外销售的,应由有关公司、商号报经昆明海关批准,并一律按国家税法补税。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运到省外销售的,除按国家税法规定补税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处以货物等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凡属外省的企业通过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进出口的货物,或者与民间贸易企业(公司、商号)联营进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国家税法规定征税,不得享受民间贸易进出口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一: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二: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三: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一:             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粮食及其制品类:稻谷、大米、麦、包谷、荞、意仁米、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饵丝、面粉、糕点、豆腐、粉丝、淀粉、饲料、糠、 、酒曲、通心粉;
  二、干鲜瓜果蔬菜类:菜、瓜、果、甘庶、辣椒、笋片(丝)、食用菌、磨芋片;
  三、油料及动物油类:花生、芝麻、苏子、瓜子、菜籽、蓖麻、茶果、山苍子、桐籽、风茅草、牛油、奶油、猪油、菜油、花生油、芝麻油、茶油、小葵子油、椰子油、橡胶籽油、山苍子油、桐油、风茅草油、油枯;
  四、各种药材、中成药类:槟榔、黄姜、枣仁、曼荆籽、千张纸、玉京、黄草、肉桂、川芎、黄连、胖大海、茯苓、鸡金、龟壳(板)、琥珀、其他未列名植物药材、中西成药;
  五、竹木藤草及制品类:竹、木、藤、草、棕及其制品、家具、胶合板;
  六、禽畜及产品类:牛、马、骡、猪、鸡、鸭、鹅、羊、肉、蛋、乳、皮(皮革)、毛、角、胆、骨、胶、腊、筋(濒危野生动物及产品除外);
  七、水产品类:各种干鱼、各种鲜鱼、虾、蟹、海蛰、鱿鱼、墨鱼、海带、螺肉干、鱼粉(海参、鱼翅、鱼肚、鱼唇、鲍鱼除外);
  八、棉麻及制品类:棉花、木棉、麻、棉絮、棉纱、棉布、棉毯;
  九、农具及手工工具类:锄、犁、斧、锯、锉、刀、其他手工工具;
  十、民族用品类:芒、锣、象脚鼓、装饰品、民族服装、筒帕;
  十一、矿石、矿砂及废金属类:矿石、矿砂、废金属;
  十二、其它类:咖啡豆、茶叶、草果、八角、食糖、蜂蜜、紫胶、烟叶、汽油、柴油、煤油、镶牙金片、羊毛毡、煤、化肥、牛车。

附表二:             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以下进口货物关税一律减按3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减半计征;
  一、尼龙织物、尼龙衣着、尼龙蚊帐、尼龙丝被、尼龙伞;
  二、各种日用塑料制品;
  三、听装奶粉、炼乳、咖啡粉、味精;
  四、打火机、火石、吉他琴、拖鞋、毛线。

附表三:             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烟草及其制品(民族需用的草烟、叶子卷烟除外);
  二、各种酒;
  三、各种化妆品;
  四、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汽车、计算机、电视机、显像管、摩托车、录音机、录音机芯、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照像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集成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