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在民航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发挥民航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民用航空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民用航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民用航空建设,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测试方法和新设计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民用航空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民用航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公认,并确认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并分别发给荣誉奖和相应的奖金。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5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二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35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三等奖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2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项目的等励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
第五条 凡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任务来源于民用航空局而由非民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只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应有的附件。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民航局科教司。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成果,可直接报送。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和授予,其办事机构设在民航局科教司。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民航局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又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其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对该项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在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果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由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85)局字第121号文发布的《民航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奖励暂行条例》中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款同时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公布日期:1992-01-08施行日期:1992-01-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1-08
施行日期 1992-01-08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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