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对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军办公司的名称,提出了核定(或建议核定)意见(见附表)。请依据该表的意见,办理这些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其中属需报我局核转或核准名称的,按已有规定办理。表中含有“集团”字词的企业名称,待国务院制定下发有关企业集团管理办法后,再按规定规范或理顺。
一九九一年八月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公布日期:1991-08-08施行日期:1991-08-0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8-08
施行日期 1991-08-08
发布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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