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对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军办公司的名称,提出了核定(或建议核定)意见(见附表)。请依据该表的意见,办理这些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其中属需报我局核转或核准名称的,按已有规定办理。表中含有“集团”字词的企业名称,待国务院制定下发有关企业集团管理办法后,再按规定规范或理顺。
                           一九九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