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3.从京外地区调任副局级干部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按《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从京外调任副局级以上干部进京审批的通知》(人调发〔1989〕7号)规定,从京外地区调任本部门管理的副局级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按有出有进的原则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按有出有进的原则凭调出北京干部的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确属工作急需的年富力强的专业技术骨干,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有特殊专长或确属紧缺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夫妻同调进京的要从严控制,一般均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按文件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应坚持动员在京一方调往京外一方所在地,或夫妻双方同调第三地的办法。确需将京外一方调入的,按照有出有进,多出少进,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指标的原则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指标,可予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两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在京,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为分居五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三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为分居五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为分居十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在京干部取得博士学位的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主要完成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调出京外干部指标,予以办理。
  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北京与大城市(包括津、沪和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干部对调的,可不受职务、分居年限的限制。干部对调工作必须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三)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京外直属单位已批准离休的干部,本人只身在外,其配偶、子女均系北京常住户口,可来京安置。
  (四)照顾干部生活困难从京外调入人员的条件
  在京干部男满六十岁或女满五十五岁,京内地区无子女,要求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子女或其配偶有一方系干部),可从京外地区调入一名子女。调子女时,应调未婚的;无未婚的,可调随迁人口少的已婚子女。被调子女年龄大的,可调其下一代(系干部)。
  凡有子女在北京地区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学习或在驻京部队当志愿兵、干部及有子女在京内单位工作出国考察、进修以及自费留学的,一律不再从京外地区调子女。
  在京干部的子女系独生子女,子女配偶在京外地区的,也可从京外地区调入子女的配偶(系干部)。

 二、关于随调随迁人员的有关规定
  拟调干部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子女系在校学生和待业青年的,年龄可行当放宽的,但不得超过20岁。随迁子女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超过者需另附进京指标),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系国家统一招生、统一分配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在校学生不予随迁。
  占用有出有进指标,因工作需要调入的干部,其已离退休的配偶随迁也需占用一个进京指标。
  因工作急需调入的干部,系独生子女、其父母由本人赡养又长期在一起生活的,其父母可随迁。
  使用我部批准的京外调干指标,国务院或我部批准的专项指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其配偶可随调,子女随迁。

 三、报文程序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和因落实政策需要进京的干部,由部委行文报我部审批。中直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解决本部分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或解决本部门干部生活困难需要调入子女的,由部委人事部门(局级)行文报我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京外单位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干部离休回京安置的,由部委人事部(局级)行文报我部审批。
  凡经批准调入的干部及其家属必须在调函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原调函作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时,应提前通知我部。

 四、调配纪律与检查
  有关人员在办理京外调干报文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有关规定。要做到各负其责,严格按程序办事,审核无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凡是涉及到本人和近亲属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调动无效,应将调入人员工作、户粮关系退回原单位、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加强对京外调干工作的检查和监督,防止不正之风,各部门要对办理京外调干工作的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检查。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