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