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1-01-28施行日期:1991-01-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1]0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1-28
施行日期 1991-01-28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