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990年7月28日
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90-07-28施行日期:1990-07-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经)复[1990]9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7-28
施行日期 1990-07-2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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