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你局(89)国税油津政字第3号文收悉。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在华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意见:日中×××株式会社提前终止钻井合同,为补偿损失而支付给日本×××株式会社的违约赔偿金(包括复员费)可不视为船主的租金收入,免予征收租金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1989-04-21施行日期:1989-04-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国税油政字第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4-21
施行日期 1989-04-21
发布部门 税务总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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