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具体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
          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具体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台湾当局宣布,允许在台有父母、配偶以及子女的大陆同
胞赴台探病或奔丧。为了解决在陕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有关问题,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外汇管理局、西安海关、中国银行西安分行、省中旅社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具体规定。

 一、申请及办理出境手续
  在陕台胞、台属因探病、奔丧或其他事由需要赴台的,需由在台(或香港)亲友向台湾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台湾当局发给的“大陆同胞旅行证”。
  台胞、台属持“大陆同胞旅行证”影印件、在台亲属的来函或来电、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所在单位准假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公安机关受理后,报经省公安厅审批;户口在西安地区的中央部门和省属单位的在职职工和大专院校的师生员工,可直接前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持此证经香港去台湾。我省台胞、台属在台湾或香港的亲友,也可凭“大陆同胞旅行证”影印件,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协助办理我省赴台人员出境证件的手续。
  台胞、台属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境证件的同时,必须联系购买香港至台湾的往返机票,否则香港当局不许入境,台湾当局也不允许进入台湾。购票事宜可委托在港亲友前往香港中国旅行社或西安(香港)旅游有限公司办理,也可由赴台人员委托陕西省中国旅行社代办。陕西省中国旅行社还可接受委托,代办广州、罗湖口岸境内食宿、交通及在港服务事宜,并适当收取手续费。
  台胞、台属凭旅行证件和香港至台湾的往返机票,限从罗湖口岸进入香港,到罗湖口岸后,必须立即办理回港过境签证手续,否则不得从台湾经香港返回内地。
  进入香港后,可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协助领取“大陆同胞旅行证”正本,即可前往台湾。
  台胞、台属因私事申请赴台,目前只限经香港前往,暂不办理经其他国有或地区前往台湾,亦不批准先行至港办理手续。

 二、外汇
  经批准的赴台人员,持省公安厅发给的加签“经香港去台湾”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证明,前往省外汇管理局申请批汇。省外汇管理局批给申请人肆百美元的外汇额度,同时签发《赴台探病、奔丧批汇通知单》。申请人持此单前往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购买额度范围内的外汇。
  已从境外汇入的外汇,允许赴台人员复带出境。

 三、出入境的行李物品
  经批准的赴台人员,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境可免税放行手表壹只。其他物品的限量详见附表。

 四、假期及待遇
  赴台人员凡符合《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和《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可按上述两个文件办理。其具体假期规定为:赴台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人员赴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职工探亲假规定给假;已婚人员赴台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父母已去世的赴台人员,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居住在我省的台湾省籍同胞,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未出境会亲,也未在大陆会见过在台配偶及父母的,每一次赴台,可给假半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赴台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经批准赴台探望配偶、父母的职工,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境外路费自理;在批准假期内,工资和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境外医疗等其他费用自理。职工赴台探望配偶父母以外其他亲友 的,其工资、路费等与请事假同等对待。

 五、做好赴台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情况掌握工作
  居住在我省的台胞、台属经批准后初次赴台,环境陌生,加之国民党也会趁机开展“心战”宣传,因此,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和各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要协助他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省委宣传部和省委对台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我省赴台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做好行前思想教育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台胞、台属赴台情况,各市、县公安机关受理赴台人员申请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通报情况,经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抄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人员自台湾返回后,所在单位和各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了解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

 附:          入境免税物品限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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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带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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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重量     │    30公斤     │    │
│    │   其中:     │             │与带进数│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量相同 │
│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    │4、各种衣料(单幅)│共10米         │    │
│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    │6、酒(包括药酒) │共2瓶(每瓶限750克) │    │
│    │7、香烟      │400支         │    │
│    │8、治疗和常备药品 │自备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限合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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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俱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以及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准携带出口。
    4、用外汇兑换人民币购买的物品,凭商店发票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