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扩大理财领域,扶持有收入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性质
  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支持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是社会文教行政事业经费的组成部分。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置,采用有偿方式,周转使用。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或借入)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无偿改有偿的资金;
  (三)本级财政当年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
  (四)事业单位按规定上交财政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五)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和向企业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抵减的预算资金;
  (六)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七)其他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
  (二)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
  (三) 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和不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开办有收益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

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用原则
  事业单位借用周转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周转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预计可以取得经济效益。
  (二)申请周转金的单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必须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
  (三)申请周转金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一)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和具备第五条规定借款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借用周转金。借用周转金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单位的借款项目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定合同(参考表式附后),并由主管部门签章担保,必要时请公证机关公证,明确各方责权,并对借款期限、担保形式、违约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周转金借用期一般为一年,少数周期较长的项目,借用期可适当放宽。
  (三)周转金坚持有借有还、按期归还的原则。用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期限主动还款。收益快的项目可提前还款。财政部门对借出的周转金,可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对逾期不还款者,应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资金占用费;逾期半年以上仍不还款者,财政部门从担保部门当年经费拨款中扣还。
  (四)收回的周转金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资金占用费,由财政部门存入周转金专户,按照规定继续周转使用。

第七条 周转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设置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的文教行政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文教行政财务机构,应在预算部门或银行开设周转金专户,并建立周转金专用帐,指定人员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借出周转金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记载、考核周转金的发放、回收、效益等情况。对违背合同规定使用周转金又不肯改正的,应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周转金。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从担保部门当年经费拨款中扣还。

第八条 财政总会计对周转金的核算办法
  凡是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可按财政拨款数在“其他文教事业费”款下列报支出,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回收的周转金,按规定用途继续周转使用。周转金的主要会计事项和会计分录列举如下:
  (一)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时
  付:预算支出
    付:国库存款
  同时,
  收:专项基金
    收:预算外存款
  (二)发放周转金时
  付:专项基金贷款
  付:预算外存款
  (三)收回周转金时
  收:专项基金贷款
    收:预算外存款
  (四)收取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时
  收:专项基金
    收:预算外存款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中央财政借用周转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合同书(参考表式)(略)No.3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