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0年3月10日
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
公布日期:1990-03-10施行日期:1990-03-10已被修订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民)复[199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被修订
公布日期 1990-03-10
施行日期 1990-03-1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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