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印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努力做好大化肥等农资供求总量的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平衡工作,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
  (一)省农牧厅、供销社每年应在调查、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于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省农资总需求量的建议;省化工厅、轻工厅于8月底前提出省内下一年度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建议计划;省计委负责在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生产、收购、分配及进口计划,于9月份经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计委,并负责监督检查当年计划的执行和调整。省化工厅、轻工厅、供销社等职能部门每季度要向省计委报告生产、销售、调拨、供应等情况,由省计委负责综合并向省政府、国家计委报告。
  (二)由省计委负责调控大化肥货源,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
  1、川化、泸天化两厂新系统年产的尿素,除工厂按销售量的10%自销外,其余由中央、地方对半分成。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由省计委调控。每年安排工业原料尿素1万吨(省轻纺化医、省化轻总公司、省化工总公司)、复混肥原料尿素3万吨(不足部分由各地来料加工)、川化厂三聚氰胺原料尿素1.5万吨(不足部分在工厂自销肥中解决),其余为农用尿素肥。
  复混肥尿素原料和工业用尿素原料分配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到生产企业,省农资总公司按计划安排好货源(不得收取综合差率费用),调拨供应仍按原办法执行。复混肥产品按省分配计划,由省农资总公司调拨供应。
  2、川化、泸天化两厂老系统年产的尿素,除工厂按销售量的20%自销以外,全部由省计委调控。
  3、核工业总公司816厂、四川天然气化工厂年产的尿素,除集资肥和工厂按销售量的10%自销以外,全部纳入省计委调控。
  4、省进口化肥全部由省计委调控。中央分配我省进口化肥的配额,由省计委下达给省农资总公司。进口代理机构按国发[1994]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川化、泸天化两厂生产的农用硝铵的70%和自贡鸿化厂生产的氯化铵的50%、四川硫酸厂生产的普钙的40%和磷铵的40%,纳入省计委调控。
  (四)各市、地、州、县中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计委调控,下达化肥生产、收购、分配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执行,生产企业自销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当地平衡后多余和不足部分由当地工商双方以合同形式组织外销或外购。
  (五)各级计委要会同农委(办)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农业生产资料分品种、数量的总量平衡,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协调、督促和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改革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部门的主渠道作用,是防止资源分流,确保价格稳定,及时调拨供应的关键。
  (一)省级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两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总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省级调控的化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统一收购并执行省计委分配计划,直接调拨到县。
  中农集团公司与省农资总公司商定的大化肥调拨结算办法继续执行。
  (二)小化肥实行地产地销,余缺调剂,县属小化肥实行县基批零合一的一级经营体制,市地州属小化肥实行市地州批发、县基批零合一的两级经营体制。
  (三)凡需出省的省管化肥,必须报省计委核准,由省农资总公司统一归口管理火车、轮船运输计划和申报,铁路、交通部门凭省农资总公司的签章方可承办运输。
  (四)农药流通体制原则上参照化肥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省调控的农膜,仍按现行“四统一”办法执行。

 三、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使用。
  中央调拨给省和省计委调控的化肥资源,全部由省农资总公司调拨执行。
  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可由供销社农资部门按批发价或优惠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自销部分)直接采购,但不得抬价转手倒卖。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或生产企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农业“三站”有偿服务的化肥和基层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租用或假借基层供销社和农业“三站”的执照非法进行化肥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认真对各化肥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和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对市场管理要持之以恒,坚持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

 四、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一)出厂价格
  1、尿素出厂价格。川化、泸天化、816、川天化厂交中央和省调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均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即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000元,并可由企业以中准出厂价格为基础,在上下15%的幅度内自行定价。
  上述企业自销尿素的价格必须低于同质的省定当地零售价,由工厂根据经营部门的运距自行确定具体价格,但应给经营部门留适当的运杂费和经营费用,经营部门经营此部分尿素的最终零售价格不得突破1400元。工厂所属的经营部门的销售价格也按此执行。
  816、川天化厂的集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另文下达。
  2、纳入省或市、地、州调控部分的省管价化肥出厂价格。川化、泸天化两厂生产的硝铵中准出厂价每吨730元。自贡鸿鹤化工总厂生产的氯化铵中准出厂价每吨450元。省内各厂生产的磷铵中准出厂价每一有效含量21元。省内各厂生产的有效含量40%以上(含40%)复合肥,氯化钾型中准出厂价每一有效含量25元;硫酸钾型每一有效含量30元。以上各生产企业均可以中准出厂价格为基础,在上下15%的幅度内自行定价;其自销价格(含加工肥)以中准出厂价格为基础,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定价。
  上述尿素和各品种化肥的出厂价格均为带包装的含税价(不分工农业用和包装条件)。
  3、其他化肥的出厂价格和自销价格委托各市、地、州物价局确定。
  (二)调拨价格
  1、中央调给四川的尿素(含中央分给四川部分及四川留成部分),由中农集团公司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1%的手续费调拨。
  2、省农资总公司对省内各县供应的尿素、硝铵、氯化铵、磷铵、钾肥、有效含量40%以上(含40%)的复合肥,在进货价基础上顺加2.5%的综合差率作价供应。碳铵、普钙、钙镁磷肥、有效含量40%以下的复合肥,在进货价基础上顺加3.5%的综合差率作价供应。需要经过仓库周转供应的,进出仓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购方承担。
  中农司成都公司经营国家计划以外的化肥的综合经营差率按省农资总公司规定执行。
  (三)零售价格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省各地的尿素零售价格均不得突破每吨1400元。目前高于1400元的地区要降到1400元,低于1400元的地区则不能提高。
  对各地农资部门经营的其它化肥实行差率管理,具体由市、地、州物价局确定。
  (四)从1995年1月1日起,省农资总公司对省内各县调拨的尿素,实行送货制,由省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零售价格销售,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任何单位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增加费用。
  (五)省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进口成本核定。进口代理手续费按国家计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六)农药的省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省内各农药厂生产的农药的出厂价格、各地的调拨价格及零售价格委托市、地、州物价局管理。国家计划部分的农用薄膜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仍由省物价局管理,计划外农用薄膜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委托市、地、州物价局管理。

 五、建立化肥和农药的调控储备制度
  根据化肥具有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需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实行淡储旺供,稳定市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现行省级农药储备制度继续执行。
  (一)继续由省农资总公司每年负责储备尿素10万吨(实物)和部分农药,由省农业银行解决贷款指标,省财政负责贴息。储备的尿素和农药主要用于全省抗灾救灾等方面。
  (二)地产小化肥储备数量和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当地农业银行要予以支持。

 六、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各负其责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国家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管理、保护农民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重大措施。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各地可成立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农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由省计委、经委负责,确保供应,尤其是确保川化、泸天化、816厂、川天化、鸿化厂、川硫厂生产所需天然气、电力供应和运力的优先安排。各地要组织农资生产企业与农资经营部门签订产销合同,以确保农资的均衡生产,均衡收购,均衡供应。农业银行对农资经营所需贷款要给予大力支持。农资经营、运输等部门要努力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用,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对各个流通环节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协作,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从文到之日起,有关工厂交售、农资经营、运输、价格等规定立即执行见成效。
  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