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最近,一些省市来电请示,武装警察部队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应如何掌握,经研究并征得公安部同意,我们意见:
同意总参谋部关于消防义务兵应按新《兵役法》中陆军服役期限规定的意见,即消防民警按三年服役期执行。各地在接受退伍消防义务兵时,凡服役期满三年的,可按正常退伍予以接收安置。
特此通知。
民政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义务兵实行三年服役期的通知
公布日期:1987-11-14施行日期:1987-11-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87)民安函第2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7-11-14
施行日期 1987-11-14
发布部门 民政部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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