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的报告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一九八四年一号文件和区党委、区人民政府有关放宽政策,搞活经济,搞活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的规定,现对进一步放宽工商行政管理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除“左”的思想
  长期以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着商场管理偏严、查处违法案件偏重、发展个体经济限制偏紧的倾向;与当前搞活流通、发展商品生产的要求极不相适应。在农村商品生产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进一步放宽政策,坚持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切实改进管理方法。把工作从单纯管理转到为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服务上来。管理必须服务,服务促进管理。要改变过去把管理同服务对立起来的思想,克服重限制、轻疏导,重罚没、轻教育的偏方。把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起来,把取缔非法活动同保护合法经营结合起来,为搞活城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加速实现农村两个“转化”,促进商品生产大发展服务。

 二、积极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
  城镇二轻企业、乡镇(社队)企业,以及各种合作企业、联户合营企业,经营的小型工业、小能源工业、建筑材料业、手工业、食品、饲料、农副产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咨询服务、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人民生活,都要积极支持、发给营业执照。国营企业举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分厂、车间,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都要发给集体营业执照。
  乡镇(社队)供销企业,除经营本系统的产品外,可以经营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可以为国家工业、商业经营代购代销业务。可以直接供应外贸出口产品,可以采购、销售当地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
  对涉及国家资源保护、生产布局和安全保障的小矿山、小炼油厂、制药厂、爆竹厂,消防器材厂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定后,发给营业执照。

 三、一步发展城乡个体工商业
  城镇要多发展手工业、修理、服务等社会急需的行业,以适应群众的需要。农村个体工商业要有较大的发展,鼓励农民利用当地资源,从事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修理、服务、房屋修缮和商业。城镇个体户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合伙经营,还可以同区内外、城乡间开办各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的联营。
  放宽经营商品类别和活动地区范围。城乡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可以综合经营农副产品或日用工商业品(包括二类工业品);可以办粮店、肉店、菜店、煤店。在免收布票的情况下,个体户可以经营棉布。农村个体工商业可以凭营业执照,进城镇摆摊设点,可以在县内外流动经营。
  个体工商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请帮工、带徒弟,雇请人数超出政策规定的,除原已登记发照的以外,新开业暂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长途贩运户可以从事政策允许贩运的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贩运户可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兼营工业品;也可以经营工业品为主,兼营农副产品为主,可以凭营业执照在全区各地和出区外流动经营。
  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自理口粮可以到集镇(包括县城)务工经商、开办服务业。可以同城镇个体户、集体企业联合经营。农村专业户可以销售自产商品,推销农副产品,可以从事各类农副产品加工、小手工业、修理服务业。对经营日用工业品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安排。
  个体零售商业的贷源,可以从国营商业、供销社购进。可以从工业自销产品中选购,也可以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工业生产部门代购代销;可以就近在当地进货,也可以到外地进货;可以独家采购,也可以联购分销。
  要建立健全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保障个体工商业的合法经营,加强指导和管理,使其健康发展。

 四、积极支持个体运输业的发展
  城镇和农村个人或合伙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凡有大队或居民委员会证明,经县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检验车船(机)合格,领有驾驶证,均可发给营业执照。属常年营运的,发给正式营业执照;属兼营运输的,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只为农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不从事营业运输的,不发营业执照。
  城乡个体运输户,经申请登记后,可以兼营农副产品贩运,允许个人和合作经营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的修理业务。并可兼营修理车船、农机所需的一般配件。

 五、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
  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派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和贩运。撤销农副产品运出自治区外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
  粮油市场长年开放,农村以户为单位,完成公粮和统购任务后,允许上市出售。在征购的同时,允许多渠道经营和贩运,可以出县,出自治区。
  三类中药材和完成交售计划后多余的二类中药材允许上市和多道经营。
  竹木制品允许上市和贩运。
  在落实好林业“三定”的县、公社,有领导、有步骤地开放木材贸易市场试点。
  办好大牲畜市场。允许上市自由交易,贩运不受区域限制,允许自治区外来采购和贩运,撤销外来采购、贩运要经过产地县(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六、把日用工业市场搞活
  扩大小商品市场的规模和上市品种范围,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和较大的县城,都要设立日用工业品专业市场或专业行市,以提供商品销售场所,促进生产发展,除废旧有色金属、珠宝、金银、文物、走私物品,以及反动荒诞、淫诲的歌片、录音带、录象带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工业品以外,都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计划收购产品中允许工厂自销的部分,商业订购、选购以外的产品,试产试销的新产品,传统自销的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和贩运,允许工厂和生产单位进入市场自销,自销价格,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允许随行就市,有升有降。
  区内的国营、集体商业和有证商贩,凭营业执照或证明,均可进入市场采购或出售商品。

 七、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起来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要求在今年内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立起来。农副产品集散的城镇,也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开设,批发市场的地点要方便购销和商品运输。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城建总体规划,并在市场用地上作出合理安排。
  凡完成统派购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允许上市和贩运的农副产品,都可以进入批发市场出售,允许多渠道经营。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进场采购自吃自用的商品和原材料。批发市场的商品价格,允许随行就市,有升有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设立市场服务部和政策询问处,提供商品信息,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提供多种服务。为买卖双方代过称、代算帐、代开发票、代储存商品,有条件的地方开设留宿部。有停车场、活鱼池、牲畜栏等。服务项目尽可能配套,以解决参加贸易人员的吃住和商品的销售、保管问题。

 八、大力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市场
  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扩大,城乡集市贸易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新建、扩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改善市场设施,力争在一、两年内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要多渠道筹集市场建设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和发动国营、集体、个人投资兴建。在市场征地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由社队提供场地入股。由工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费。对集体提供场地和个人投资,可以分期归还,也可以实行联合举办按股分利的办法。

 九、调整查处投机倒把政策
  随着经济政策的放宽,过去规定属于投机倒把活动的政策界限,有些已经不适用。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以前,本着放宽政策的精神,允许有证商贩就地转手批发。允许生产加工企业之间转让、串换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国家计划外分配的物资和自找的原材料,允许企业之间互通有无。但对非法倒卖计划供应票证、银行有价证券;非法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走私物品;非法倒卖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抬价抢购国家不允许上市物资,倒卖牟利的,以及为投机倒把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仍按投机倒把处理。对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应作投机倒把处理。
  在查处投机违法案件工作中,要注意划清政策界限,不可把政策允许的经济活动同不正之风混同起来。不可把一般性偏离政策的行为同投机违法混同起来,对于一时难以分清的案件,定性处理时,应当就低不就高,从宽不从严。
  对于过去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查处的投机倒把案件,凡是按当时的政策规定处理错了的,应当坚决改正;过去查获的案件,尚未结案处理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处理。

 十、积极支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展“三来一补”
  对外商合资经营、独资经营和合作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上报审批。对从事“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外资企业、涉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积极推行经济合同制
  继续深入宣传《经济合同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大力推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制,落实收购计划,指导生产,加强合同的监督检查和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和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十二、调整收费起点,不许乱收费、多头收费
  要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除工商部门收市管费、兽医部门收兽疫检验费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集市上乱收费。市场管理费的收费起点由原来的三元提高到五元以上,凡进入集市出售商品额在五元以下的免交市场管理费。国营、集体和有证个体户在集市上从事经营活动,按占用面积酌收市场管理费。有关部门为农民和个体户从事经营活动开具的证明文件,只能收取实际工本费。
  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文有抵触的,均按本文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①(注:①1987年9月6日国务院已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现按此条例执行。)第五条“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已不适用。有关粮油管理按桂政发〔1987〕110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传真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格控制粮食外流的通知》执行。有关牲畜方面按桂政发〔1987〕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牲畜屠宰和生猪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区政府传真电报1104号执行。有关药材方面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6〕127号文执行。有关木材管理方面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桂政发〔1987〕52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