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1997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的通知精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1997年底下发了《关于停止制作和使用广州市市徽的通知》(穗文〔1997〕39号)。今年2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停止制作、使用市徽和停止使用市歌的报告》。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再制作和使用(含佩戴)广州市市徽。各种宣传品、慰问品、礼品和光荣册、奖品、奖状等纪念物品,以及所有建筑物、标示物和运载工具,一律禁止再印有或塑制市徽图案。
二、所有公共场所已悬挂或塑制的市徽图案一律取消或拆除。
三、由市文明办向制作厂家取回广州市市徽印模并交市博物馆保存。
四、《广州之歌》不再作为广州市市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制作、使用市徽和《广州之歌》不再作为市歌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8-03-10施行日期:1998-03-1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穗府[1998]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3-10
施行日期 1998-03-10
发布部门 8190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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