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境外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境外企业的活力,调动经营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区、县(市)属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境外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是本市所属境外企业承包经营(以下简称承包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财政、审计、人事组织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承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境外企业及其投资单位分别为承包企业的承包方和发包方。承包企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必须明确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遵守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例和我国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承包企业应按规定确保上缴财政部门的税后利润。

            第二章 承包条件和形式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企业,方可实行承包经营:
  (一)经正式批准建立的全中资或中外合资中方占大股并由中方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正式开业一年以上,各项基础管理健全,各种报表齐全,经营运作正常;
  (三)企业两年内没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营事故,没有因违反政策法令造成重大损失。

 第七条 承包企业应实行全员承包(或称公司承包),不得由个人承包。

 第八条 承包采取“包定基数,递增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办法,具体形式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

 第九条 境外企业的承包指标是综合指标,考核时以经济指标为主。承包指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商定,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参考企业承包前二至三年的经济指标;
  (二)不得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经济指标平均值;
  (三)保证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每年有所增加;
  (四)承包期内各项经济效益指标逐年有所递增;
  (五)新一轮承包期的承包基数不得低于上一期承包指标的完成实绩;
  (六)处理好企业近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十条 承包经营必须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管理指标包括营业额、成本费用、利润额、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新产品开发、国际市场开拓、企业固定资产增值、增补自有流动资金、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其他指标;
  (二)收入的分成,留成的分配;
  (三)承包形式和期限;
  (四)奖惩措施;
  (五)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六)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每轮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三年,在本规定公布后的两年试行期内,每轮承包期为一年。
  新一轮承包应在上一轮承包期结束前一个月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承包期三年的,可把指标逐年分解、兑现,并按照规定逐年提取风险基金。

            第三章 承包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承包前、承包终结审计制度。每年由发包方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外经贸委备案。

 第十四条 经审计,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指标的,可从超基数的利润部分中提取超额利润奖,奖金总额可根据超额完成合同指标数确定,但不得超过超基数利润部分的40%,同时不得超过承包经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十二个月的职务工资(港澳地区按新华社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国家和地区按当地中国使领馆规定的工资标准)总额。

 第十五条 超额利润奖金的分配应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发放。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奖金,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可高于本企业中方人员年均奖金的一至二倍,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高至四倍。

 第十六条 未完成当年承包基数金额的,按“欠收自补”的原则,可实行先挂帐,从下一年度超基数利润中扣回。若不能补足的,可从风险基金中补足;并从次年起,一年内,主要经营者的月收入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80%,其他员工的月收入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90%,扣减的款项用于补偿未完成承包基数的金额。确因外部条件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而未完成承包经营指标的,可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应在上缴财政后的企业留利中提取10%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足未完成的承包利润基数,也可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承包经营合同期满时,在补足合同规定的承包利润基数后,该风险基金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增加发放奖金总额。

 第十八条 发包方可将承包企业对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外派常驻人员调换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承包企业完成承包经营任务后,除按本规定提取超额利润奖发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动用企业留利资金发放奖金。违者,由发包方如数追回承包企业承包期内发放的全部奖金。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均须经发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外经贸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如有违约,违约一方或双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按规定提交国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交境外的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