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20元、240元、260元、290元、320元。各市地分类标准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生产经营困难、确无能力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经市地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从批准之日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在期满后补发其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

 四、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7〕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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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最低工资│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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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      │    │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  │    │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    │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长│ 320 │
│    岛县                       │    │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    │
│威海市                          │    │
├─────────────────────────────┼────┤
│青岛市:各县(市)及城阳区                │    │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阳市          │ 290 │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      │    │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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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县、章丘市、平阴县              │    │
│淄博市:除张店区、临淄区外的各县(区)          │    │
│枣庄市                          │    │
│烟台市:栖霞市、海阳市                  │    │
│潍坊市:除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外的各县(市、区)    │260 │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    │
│莱芜市                          │    │
│日照市                          │    │
│济宁市:各县                       │    │
│德州市:德城区                      │    │
│临沂市:各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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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县、商河县                  │    │
│东营市                          │ 240 │
│德州市:除德城区外的各县(市、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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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郊区、宁阳县、东平县               │    │
│聊城市                          │ 240│
│滨州地区                         │    │
│菏泽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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