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01年2月26日第65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省政府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这次清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为目的,加大勤政廉政建设力度,实行政企、政事、政社三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身功能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这项工作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立经济社会良性运行机制、改善我省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要严格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意见》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限定审批时间,明确审批责任。改进审批方式,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纠风办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或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要坚持停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意见》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审批(其中加“☆”的待有关法规修改后停止审批)。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从注重直接微观的行政管理转到以间接宏观调控为主的管理上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管到位,防止出现与疏漏和管理上的真空状态,切实做到政府工作“到位”而不“错位”、“缺位”。

 四、要严格控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反弹。今后,省政府各部门都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先经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体改办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实施。

 五、要狠抓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为有利于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促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省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分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规范,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时到位。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和树立良好的典型,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成果。

                          2001年3月15日
        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
             2001年3月15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自去年7月4日至12月底,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理,历时半年之久。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现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对各部门所报的属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许可的112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提出了行政审批的保留和取消项目的目录,其中保留613项,取消514项(其中还权于企业151项,还权于事业单位90项,还权于市场72项,其他方面201项),取消率达45.6%。在取消项目中,属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5项(占0.97%)、属国家部委规定的审批189项(占36.8%)、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29项(占5.64%)、属省政府规定的审批40项(占7.78%)、属省政府部门自行设置的审批251项(占48.8%)。并对今后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实施和规范提出了建议,形成了《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这次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身功能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这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各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事项及所依据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约束机制,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衔接,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趋势,建立“廉洁高效、协调运转、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对于超出规定或不按规定要求行使审批权的予以取消;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按照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予以审查确认;对省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作取消处理。
  (二)坚持实行政企、政事、政社三分开的原则。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和“三定”规定的职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职能主要是执法、监督和管理,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是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法人资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法律监管,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事业单位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是经济社会的主体之一,必须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依法登记,取得事业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和社会服务活动。经济鉴证类以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为社会和市场提供有偿和经营性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这类社会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改制为企业,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是经济社会的主体之一,必须依法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政府与企业、事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在机构、职能和行为上彻底分开。
  (三)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管理方式上,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调控,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后监管,把该由市场调节的事项还权于市场。同时在市场化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息、咨询和公证等方面的作用,把那些能由社会办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政府主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审批。切实做到政府工作“到位”而不“错位”、“缺位”。
  (四)坚持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影响甚至制约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一些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重大的事项,不仅继续保留行政审批权,而且实行从紧、从严审批。尤其是对城市规划、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少数项目,均予保留审批。
  (五)坚持廉洁、高效、协调、规范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减少审批,减少扯皮,提高效率,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对能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审批的项目尽量取消;对确实要审批的事项,也要精减、规范事项;对部门之间重复的、多头的、交叉的审批进行归并;对那些重审批轻管理、重利益轻服务的擅自设置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堵塞源头,减少和防止腐败。

 三、有关重点类别项目行政审批的清理
  (一)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审批。
  1.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今后省政府只对使用国家和省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省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以及境外组织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等实施必要的审批。对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的项目,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一律取消。2.基本建设项目统一归口由省计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统一归口由省经贸委审批,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外,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查。3.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大型设备、重要原材料采购,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通过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取消行政机关在上述环节中的行政审批,改为对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4.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到总体规划、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关于企业的设立和资质方面的审批。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政府应为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是企业活跃和加快发展的基础。
  1.对一般性的生产经营企业,一经工商登记便合法设立,受法律保护,取消有关行政机关的前置或后置审批。
  2.对涉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人身健康、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企业,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主管的行政机关实行前置审批,工商依法登记,取消相关部门的重复或交叉审批。
  3.对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取消相关的行政机关的前置审查。
  (三)关于企业经营行为方面的审批。
  企业一经工商登记,则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工商登记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干涉、限制,只对少数特殊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必要的审批。
  1.对企业面向社会和市场发布广告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行使审批权。工商部门是广告经营的监管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实行资格核准,对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取消其对广告发布的审批、登记。企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分别由药监、农业、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发布前的内容审查。企业发布其他广告,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取消行政机关任何形式的审批,改为对违法广告的查处。
  2.对企业举办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由举办者自主决定,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批,改为办理工商备案,提供有关服务。
  3.对企业开办一般性商品交易市场,只需办理工商登记,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前审批,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前审批,改为设立后的监管、规范。但对于开办特殊的专业市场,如证券市场、拍卖市场、期货市场等,设立前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关于市场准入。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要求,任何利用行政审批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保护落后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都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因此,一律取消所有限制外省商品、外省企业进入本省市场所设置的审批事项,改由市场调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要符合质量标准即可进入市场,无需再审批,取消任何市场准入,改为对市场依法监管。
  5.关于商业信贷。商业信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行为,今后除政策性贷款外,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企业直接申请,信贷双方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签章,保留政策性贷款由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
  6.关于合同的确认和登记。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行为,只要依法签订,即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是以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无须行政机关的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外,取消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确认审批。
  (四)关于建设方面的审批。
  对于市场建设应实行政府规划、指导。企业和社会兴办,城建、土地、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前置审批。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监管。
  (五)关于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审批。
  1.对以国有资产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2.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行使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对外投资收益及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并对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责任。
  3.财政部门受政府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通过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管理和以企业国有资本金增减变动、国有股权设置、国有产权变动或股权转让实施前置审批等手段强化管理,取消对企业单项资产处置的审批,取消对企业内部财务事项、财务计划的审批和考核,改为指导服务和依法监管。
  (六)关于国家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面的审批。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水、森林、野生动植物等,是人类生产、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但大部分自然资源是短缺的,不少是不可再生的,国家均立法予以保护。1.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依法进行审批,企业不得擅自开发利用;2.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权限审批,不得越权;3.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已向资产化发展,国家已建立了相关的“补偿”机制和“资源费”的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4.以政府财政投入开发资源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5.对依法开发自然资源后所形成的资产进入二级市场,取消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改为依法登记。
  (七)关于经济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
  根据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济行业管理办公室是行业性管理机构,不是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行业管理、提供服务,除特殊规定和授权外,不享有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权。
  (八)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设立的审批。
  政府对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的管理,均按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登记、事后监管原则进行理顺:1.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的设立按规定由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批和依法登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查。2.对于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信息和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经济鉴证类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要求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对其机构的设立及资质等级的确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一经登记便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其对自身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改为事后依法监管。3.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其业务主管单位实行登记前的审查。
  (九)关于专业人员资格和执业资格方面的审批。
  专业人员主要指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建筑师、造价师等,为保证其素质,国家对专业人员逐步实行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1.对实行全国统考的专业人员资格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专业人员资格,由省人事主管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核发执业资格证;2.对取得执业资格而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后方可执业;3.对一般性的专业培训合格证由培训机构核发,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的发证。企业内部的职工上岗证由企业自行核发,取消行政机关的发证。
  (十)关于对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方面的审批。
  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改革日益深化、开放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另一方面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行政机关对精神文化产品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制作、批发、零售单位实行资格许可的前置审批;2.对精神文化产品的内容和传播实施审查;3.对文化信息网络建立安全保障体系;4.对文化市场依法进行监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十一)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方面的审批。
  对涉及安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特别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审批,应加强管理。1.对涉及到安全的企业,其设立均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许可的审核,公安行政部门实行前置审批,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据此依法登记注册。2.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企业自己负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公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3.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等方面的特殊生产和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生产企业设立到产品生产、运输、存储、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均由公安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管理。4.对于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的生产经营分别由农业、药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前置审批。
  (十二)关于年度审查、审验方面的审批。
  年度审查、审验包括对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执照等证件和行为的审查、审验。现在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