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为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创造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要把集体企业创办初期主办单位为安置其子女就业所给予的补偿性投入或扶持,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二是把集体企业通过租、借、贷、买等形式所形成的资产,与吸纳主办单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相区别;三是把集体企业享受国家、政府减免税金、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与政府建立的国家扶持基金及国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相区别;四是把主办单位对集体企业有协议的投入及无偿转让,与无协议投入及无偿转让所形成的资产相区别;五是对不同历史时期所采取的不同政策相区别,不能单凭资金投入去界定和计算增值的份额。

 二、凡由劳动群众以集资、劳务收入或向政府、银行及其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借贷、购买、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均属集体企事业单位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国家和企业无偿资助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投入也作为集体资产,其中包括:1、一九八四年十月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地方政府为扶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无偿转让给集体企事业的资产;2、凡在审批文件中,没有确定为国家扶持基金或国家投资的减免税金及其增值;3、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集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税前还贷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及其转让收入也属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
  地方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为安置待业青年就业,对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投入,凡有协议的,按协议界定其资产产权;没有明确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均视为借款,可不付息。在租赁、承包中,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或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所收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租赁费、承包费,属于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在资产清理界定后,应如数退回。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及其收益和收缴的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等,属于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企业的股金属入股者所有。

 三、一九五六年合作化以来兴办的老城镇集体企业,界定其资产所有权,应按不同历史时期资产来源和形成的具体情况划分和界定其产权份额:1、自负盈亏期间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企事业单位;2、统负盈亏期间形成的资产,按年度计算。先从当年全部上缴利润中扣除25%(合作事业基金),将剩余的75%与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全部拨款(不含借款)相加作100%,计算各自占有份额,分劈当年的资产;只上缴全部利润,没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拨款的,其资产全部归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3、税后利润三级分成期间,凡用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归集体企事业单位所有;4、一九九二年以前,经集体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已将集体资产转为全民资产的,集体职工全部或大部分转为全民职工的,对其资产可不予界定;对已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其集体职工被列为全民合同工、计划外用工或仍为集体职工的,该企业转制后的资产,仍属于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后,不得将集体所有制资产转为全民所有制资产。

 四、对集体资产,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平调、侵吞、变卖。如有侵吞集体资产或直接损害集体企业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上一律核实资产价值,给予一次性偿还;不能一次偿还的,可分期计息偿还。兼并集体企业必须坚持有偿等价的原则,对无偿兼并的资产或低于资产价值的部分,须退还给市,作为市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在清理界定集体资产中,对有关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占用的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经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作为集体股份,并参与分红;二是实行集体与全民企业联营,按双方出资比例划分资产份额;三是实行租赁经营,由集体企事业单位收取租金;四是限期归还,并收取利息(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五、凡我省境内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占有的集体资产,都要界定其资产所有权,由集体资产所有者单位提出界定报告,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其主管部门,经县(区)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市属集体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径报)批准。对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集体企事业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所有权的界定,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主管部门)提出界定报告,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市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搞好资产清理是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基础,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应该在资产清理验收合格后进行。对确因产权关系复杂,暂时划分不清的,可暂挂起来,待有关部门协商后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