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政纪,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或望风放哨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轻的。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一)多次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因赌博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再次参与赌博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的。

 第六条 对放任、纵容下属人员赌博的单位负责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及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加重处分:
  (一)单位负责人参与赌博的;
  (二)执法人员参与赌博的;
  (三)参与赌博并对制止、检举揭发或查禁赌博活动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街头、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或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五)教唆、胁迫或诱骗未满18周岁的人赌博的;
  (六)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赌博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赌博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经查属实的;
  (三)参与赌博,但情节轻微,并有悔改表现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